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(暂行)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、《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》(粤府〔2005〕120号),制定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(暂行)》(以下简称程序)。 二、本程序所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,是指企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、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。 三、本程序所称备案,是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经贸委)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对符合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范围的企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,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。 四、备案申请先实行书面申请方式。企、事业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时,要如实填写《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)(见附件一),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资料。省经贸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,并向申请单位发放《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》(以下简称备案证)(见附件二)。 五、省经贸委产业技术处负责办理企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日常工作,主要包括备案申请表的受理、资料审查、协调会办、备案证发放、备案情况统计分析、数据信息网上公布等工作。具体办理程序: (一)申请资料的受理: 1、受理时间: 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(法定假期除外)。 2、受理对象: 中央在粤单位和省属工业、交通、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、县(市、区)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、交通、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粤府[2005]120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其它项目。 3、办理所需资料 需提交字迹清楚、工整的《备案申请表》一式二份;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资料一式二份。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注明“由本单位提供,与原件相符”字样,并加盖公章。 (二)资料审查,审查的主要内容: 1、资料是否齐全; 2、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; 3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; 4、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; 5、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。 (三)备案证及不予备案通知书的发放: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,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;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,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,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、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,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。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,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,并说明理由。 (四)备案统计分析: 按季度进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、动态监测工作,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,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。
附件: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.xls
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说明.doc
.《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》备案项目编号说明.doc |